1.
901-21地號土 地均為雜草、雜林。901-26地號土地有部分道路,其餘為雜草。
2.
901-21地號土地應買後現況點交,但如有第三人主張有權占 有則不點交。本件901-26地號土地係應買應有部分,應買後不點交。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13,760,000元。
5.
本件901-26地號土地係應買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應買,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 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買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如應買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應買後抵押權塗銷。
7.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應買書。
8.
本件分標應買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應買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應買,縱為應買,亦得撤銷應買,請應買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