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7月14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224─2地號現為雜草地,1224地號現有部分私設水泥道路、部分雜草、數棵香蕉樹。依鑑價報告所載,標的近通霄第29號公墓。
3.
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其與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則以承租人為優先。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本件拍賣兩筆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