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法院 114助溫123乙

苗栗縣通霄鎮通平段88地號

1拍 點交 待拍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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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9/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0/14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00
保證金:
20
總坪數:
145.2
坪單價:
0.7萬/坪
持分地坪:
145.2 坪
總現值:
32.6 萬
拍後增值:
-67.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苗栗縣 通霄鎮 通平段 88地號,面積 16,004 m2,持分 18/600,100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9)
1.
民國114年5月20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88地號土地有數棟建 物、1座土地公廟、有部分稻田、部分時蔬、部分空地,有1條產業道路。
2.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土地公廟、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 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3.
上開不動trial,請投標人出價。
6.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又前開規定之承租人, 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8.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 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 意。
10.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1.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土地增值 (1)
1.
苗栗縣 通霄鎮 通平段 88地號
16,004 m2 × (18/600) × 680 元 - 100 萬元
= -67.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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