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5月20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78地號土地現為雜草、9 7地號土地現為雜草。
2.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78地號土地雜草叢生,出入通行需倚靠農用產業道 路,道路未鋪設柏油。97地號土地現況亦為雜草叢生狀態且未臨路。
3.
本標拍定後現況點交,但如有第三人主張有權占有,則不點交。
4.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
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