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3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33-
3.
37-9地號現為雜木林,無臨路;362地號現為雜木林、部分面積為道 路,另有建物部分面積占用,依空照圖查看疑似有墳墓占用。惟實際情形請投 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 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4.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10.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3.
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4.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 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 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5.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 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