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10月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通霄鎮通平段889地號上為119建號之基地,據在場人何OO稱:現為其他共同繼承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中,債務人洪明興已離家多年,聯絡不到。
3.
113年10月18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之889地號土地上為通灣115之7號建物坐落。債務人哥哥在場稱與債務人失聯,建物由他無償居住使用,無地震、火災受損。
4.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之889地號土地現況為建物坐落。
5.
依本件119建號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本表僅證明房屋權之所屬,至本房屋是否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仍應受建築法暨都市計畫等有關法令之限制。請應買人注意。
6.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及確認實際範圍。六、本件拍賣標的占有使用情形、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及有無分管約定均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7.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8.
本件暫編第275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有受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
11.
2標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未到場或不欲指定者則依序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