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10月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通霄鎮通平段
4.
1319地號均有房屋坐落及臨路空地,其中1319地號有路經過。
5.
113年10月18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之
6.
1317地號土地係雜草、雜木;1319地號土地係道路、空地、雜草、雜樹;1324地號土地係空地、部分建物;1326地號土地係雜草。
9.
1324地號土地現況為部分道路,部分建物坐落、雜草叢生。
10.
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部分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及土地有無分管約定均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1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12.
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法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13.
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4.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及確認實際範圍。
16.
2標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未到場或不欲指定者則依序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