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8月27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
2.
522-2地號土地上 為道路、雜草、樹;523地號土地上為部分道路、雜樹;524地號土地為雜 樹、雜草;524-
3.
524-3地號土地係道路。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
6.
本件不動產係應買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 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買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 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應買,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 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 意。六、如應買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應買書。
9.
本件分標應買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應買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應買,縱為應買,亦得撤銷應買,請應買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