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房屋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第三人劉○惠在場稱建物係其男友王○傑向債務人承 租,客廳有神明廳,房間均為木頭隔間,屋內漏水嚴重,房屋後方增建部分有因地震造成之裂 縫,另無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至是否為海砂屋及有無其他足以 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則不清楚。復據債務人陳報,標的現出租第三人使用,每月租金新台幣6,0 00元,無書面契約,僅口頭承租,房客隨時可遷出(屋主事後會自住),又房屋因地震受創嚴 重漏水,天花板鋼筋裸露、水泥剝落。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標的物經目視勘查似無火災受損情 事,惟房屋後方增建部分之外牆角隅現住戶指有一處因地震而受損的裂縫及滲漏水,與廚房、 浴室地坪偶有冒水及天花頂板多處滲漏水等情形。
2.
地政人員指稱,屋前、後均為增建,且屋中間原有天井,應從建造時已填平。
3.
本件3303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 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房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房屋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 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房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建物坐落基地為基隆市所有土地,不在查封、拍賣範圍。復依基隆市政府函,本件建 物前所有權人(簡足女士)與該府訂有基隆市仁愛區南新段478-72地號市有基地租賃契約,作為 本件建物基地使用,租賃期間自105年6月15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另有關南新段478-
5.
4 78-175地號等2筆市有土地,相關權利人未與該府訂立租賃、使用借貸等關係。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 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 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