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20萬元。 2.向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27萬元。
2.
民國113年11月28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會同警員及鎖匠開門入內,屋內有電,室內牆 面有水漬痕跡,疑似滲漏水或潮濕所致,擺設凌亂,研判應無人居住使用。據警員查報,經鄰 居表示本件執行標的已多年未有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不點交。
3.
建號3016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1375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非全部),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 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 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