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20萬元。 2.向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27萬元。
2.
民國113年11月28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會同警員及鎖匠開門入內,屋內有電,室內牆 面有水漬痕跡,疑似滲漏水或潮濕所致,擺設凌亂,研判應無人居住使用。據警員查報,經鄰 居表示本件執行標的已多年未有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不點交。
3.
建號3016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