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房屋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9日查封時據共有人在場稱為其居住使用,無車位。嗣經本 院113年11月18日現場履勘時無人應門,經會同員警開鎖進入,屋內擺放整潔,客廳有神明廳, 漏水嚴重,地政人員指稱前陽台為增建。復經本院函請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查調房屋實際狀 況及占有使用情形,據該局函復,房屋現為吳○儉(債務人二嫂)居住使用,建物無因火災受 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
6.
本件3304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 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 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須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無 法全體共行使時,不得單獨主張優先承買。 六、本件僅拍賣建物,基地所有權人為基隆市且不在查封拍賣範圍。經基隆市政府函復,債務 人並未與其訂立租賃或使用借貸等契約,係屬無權占用,經該府列管占用土地面積7平方公尺, 並按期寄發使用補償金繳款書。又債務人尚積欠該府市有土地歷年使用補償金,前經本院核發 債權憑證,並再欠繳自110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止期間土地使用補償金,以上合計38,220元 (利息另計)。拍定人得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產權證明(或本院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向該府 申請辦理市有基地承租。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 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 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