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113年9月30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至現場,在場人阮耀賢稱現在是其與家人居住,債 務人為其母親,現未居於此,系爭建物重新起造人為其祖母方蔥。另於114年4月24日履勘時, 在場人阮鈺禎表示無法提供起造人為方蔥之證明,本院當場諭知查出水電及房屋稅籍資料皆顯 示系爭房屋由債務人所有。另系爭房屋
3.
二樓間木質隔間已塌陷無法使用,無法上二樓,三 樓亦無法上去。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系爭房屋維護狀況差。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 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 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5.
本院函詢系爭建物使用成功段1350-34地號國有土地法律權源,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 署基隆辦事處民國114年6月26日台財產北基二字第11405037210號函覆:「查阮鈺禎、阮?華以 成功一路113巷57弄25號房屋承租基隆市仁愛區成功段1350-
6.
1350-43地號國有土地,承租面 積依序為約131.
8.
國基租字第DC111D0100132號國有基 地租賃契約,租期至116年12月31日止。」。另依民法第426條之2及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房屋 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購權。
9.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基隆市政府消防局函覆無發生火災紀錄;基隆市政府函覆系爭建物非該府列管之高氯離子 建築物或地震受損建築物;核能安全委員會函覆系爭建物經該會偵測非未屬放射性污染建築物; 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函覆經查訪該址居民及里長,均稱並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事。依 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 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4100建號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另基隆市政府函覆所檢附之違章 建築拆除通知單所載,系爭房屋經勘查,依法不得補辦建造執照手續,應執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