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144萬(有限責任第一信用合作 社),其中有限責任第一信用合作社已無欠款,本件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2.
本件建物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查封時,有相對人簡柏文到場,開門入內,據地政人 員表示標的房屋共計3層,其中
3.
2層均有增建、第3層全部為增建。依現場入內觀 之,第一層屋內有神明桌,第三層無人使用,另依地政人員指界稱678-1地號土地為 門牌號碼243巷2號房屋後方房子與檔土牆間隙間之土地。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 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依基隆市政府113年8月28日基府都使貳字第113024468 2號函略載:「仁愛區南榮路243巷2號,查本府建築管理資訊系統,目前尚無該址違 章建築資料等語」。又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 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相對人表示均無上開情事等語。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 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 後主張。
4.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 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 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 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6.
本標內暫編3297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 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 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 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7.
各共有人之債權人(已設定抵押權之人除外)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8.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