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528萬元之抵押權予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一抵)。 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5萬元之抵押權予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二抵)。 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2.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警員到場執行。現場由債務人之大伯 開門入內,客廳擺有神明桌,久無人居住使用,沒水沒電。另建物因潮濕有壁癌之情事。本件執行標的無停車 位。
3.
據民國113年2月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為住宅區,建物屋齡約為40年,為鋼筋混泥土造之第4 層。」等語。
4.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 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 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 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5.
本件執行標的均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建物、土地應一併承買。 (六)拍定後,僅點交1917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