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528萬元之抵押權予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一抵)。 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5萬元之抵押權予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二抵)。 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3.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警員到場執行。現 場由債務人之大伯開門入內,客廳擺有神明桌,久無人居住使用,沒水沒電。另建物因潮濕有 壁癌之情事。本件執行標的無停車位。
4.
據民國113年2月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為住宅區,建物屋齡約為40年,為鋼筋 混泥土造之第4層。」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