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3慎19838戊

基隆市信義區六和段649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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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6/18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7.4
保證金:
7.5
總坪數:
40.8
坪單價:
0.9萬/坪
持分地坪:
40.8 坪
總現值:
40.4 萬
拍後增值:
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基隆市 信義區 六和段 649地號,面積 2,425.5 m2,持分 1/18,37.4 萬
法院筆錄 (6)
2.
據114年1月3日查封筆錄之地政人員指界稱:649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 隆市信義區六和街1號(靈泉禪寺)西南方28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 可達,亦無經濟作物坐落其上。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 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又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致地政及本院人 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 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 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 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 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 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4.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 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 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5.
另據基隆市政府函文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 公園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 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 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 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 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 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6.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7.
本件查封物分為甲、乙、丙、丁、戊、己、庚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 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逕依職權決定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 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他宗雖達底 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土地增值 (1)
1.
基隆市 信義區 六和段 649地號
2,425.5 m2 × (1/18) × 3,000 元 - 37.4 萬元
= 3萬元
鄰近待拍
2025/7/22
1拍 點交
28.4 坪 / 323 萬
2025/6/18
2拍 不點交
61.3 坪 / 59.8 萬
2025/6/18
2拍 點交
58.8 坪 / 53.9 萬
2025/6/18
2拍 不點交
5.3 坪 / 5 萬
2025/6/18
2拍 點交
37.8 坪 / 34.9 萬
2025/6/18
2拍 不點交
81.8 坪 / 74.8 萬
2025/6/18
2拍 不點交
16.1 坪 / 14.9 萬
2025/6/17
1拍 不點交
0.2 坪 / 18.5 萬
2025/7/8
2拍 不點交
1 坪 / 14 萬
2025/7/9
2拍 不點交
73.2 坪 / 1,262.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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