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002地號土地位於瑞竹路139 號北方臨路;1007地號土地經瑞竹路139號全部占用,另141號大部分占用、133 號部分占用,餘部分為139號前方部分空地、部分竹林,139號右側房屋(無門 牌)倒閉,並有部分私設道路。
6.
本件拍賣土地設有地上權,又係拍賣應有部分,下列之人有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
8.
土地共有人。 其中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 權。又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 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 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 之不動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9.
如本件1007地號地上建物所有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 2第1項規定,則就其建物坐落之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