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5月20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係為門牌號碼基隆市暖暖區東碇路366號至376號房屋之基地,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 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6.
。且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 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 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 考。
7.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trial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 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9.
依基隆市地政事務所114年5月23日基地所登字第1140102554號函略載:查 源遠段1278地號土地為基隆市政府
10.
基使字第00202號使用執照之建築 基地,且登記名義人無該地上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爰前揭地號土 地出賣時,他專有部分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得依民 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2項、第3項行使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2.
依據基隆市政府民國114年10月13日基府都建參字第1140144041號函略載: 『經查1278地號土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
13.
」,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辦理。經查該地號屬
17.
基使字第00113號使用執照卷內記載之建築基地』等 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法定空地。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 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 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 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又拍定後,拍定人與上載使用執 照、建造執照相關建物所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如有爭 議,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以上併提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