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114年1月3日查封筆錄之地政人員指界稱:
2.
679地號土地分別位於門 牌號碼基隆市信義區六和街1號(靈泉禪寺)西南方301公尺、西南方348公尺 處,土地上皆為雜木林,無路可達,亦無經濟作物坐落其上。又地政機關指界 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又本標別土地因 多為雜樹林,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 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 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 注意。
3.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 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 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 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4.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 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 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5.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6.
本件查封物分為甲、乙、丙、丁、戊、己、庚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 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逕依職權決定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 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他宗雖達底 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