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114年1月3日查封筆錄之地政人員指界稱:64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 隆市信義區六和街1號(靈泉禪寺)西南方315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 可達,亦無經濟作物坐落其上。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 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又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致地政及本院人 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 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 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
2.
另據基隆市政府函文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 公園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 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 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 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 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3.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