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12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50-3地號為菜 園、空地;550-12地號、550-13地號、550-14地號為雜草地,目視其上有幾棵 香蕉樹;879-17地號、879-21地號為空地。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 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 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查 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 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持分之不動 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 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六、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 開事 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4.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5.
據鑑價報告所附新竹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 本件土地(除879-21地號外)屬變更新竹漁港特定區細部計畫(配合富美自辦市地 重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及整體開發範圍)案(108/05/
6.
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 施用地)名稱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道路用地;879-21地號擬定新竹漁港特 定區細部計畫(103/09/
7.
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名稱為道路用地;又 公共設施用地尚未取得者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請投標人注意。
8.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