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43地號土地現為雜草 地,358地號土地部分有鐵皮屋坐落(門牌:新竹市西濱路1段61巷150號)、部分有房屋坐落(門 牌:新竹市西濱路1段61巷152號),另150號屋後方,152號屋旁有已荒廢,似無人居住之磚造平房 (無門牌)及其附近倒塌之磚造牆占用外,其餘均為上開房屋四週之空地、雜草地。惟土地上之建物 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 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 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所附之新竹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 所載,本件土地均係屬擬定新竹漁港特定區細部計畫案(113/09/
7.
,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 地)名稱為農業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據本件拍賣之343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於債務人所有權部之其他登記事項(一般註記事項)有「未辦 理持分交換登記前不得移轉及設定負擔」之記載,而據前案(即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1452號)之拍賣 公告記載「據新竹市地政事務所函覆『依新竹市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 第14條規定:自耕保留部分於尚未辦畢交換移轉登記前,如登記名義人設定或處分土地權利時,應 予駁回;但經承受人檢附切結書同意承受該應有部分未定之權利者,不在此限。是依上開規定,旨 揭土地於法院拍賣時,經應買人檢附切結書同意承受該應有部分未定之權利者,即不受該法條之限 制。..拍定人需持權利移轉證書及同意承受該應有部分未定之權利之切結書始得辦理移轉登記』等 語」。以上之情,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相關移轉登記規定,拍定後並應自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 理移轉登記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 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 買人注意。
10.
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 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 之土地無優先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 應買人自行注意。
11.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上述優先承買權人僅對其擁有優先承買權之土地主張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