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1月10日查封時,債務人戴珠在場,稱本件拍賣建物由債務人自住,屋內有壁 癌、天花板滲水情形。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749地號土地為社區道路,實際位置以實測為 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 解決,拍定後建物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