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院於民國93年3月16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4.
地號係新竹市延平路三段515巷之巷道;64-
5.
3 9-8地號部分係新竹市延平路三段515巷12弄之巷道,部分為門牌號碼新竹市延 平路三段515巷12弄11號房屋坐落其上;87-5地號為新竹市延平路三段515巷12 弄11號房屋後方之防火巷;64-
6.
64-1地號上為雜草並堆放廢棄物。 二本院於114年2月3日赴現場調查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39-
7.
64 -7地號為新竹市延平路三段515巷21弄11號房屋前方空地;87-5地號位於上開房 屋後方,因無法目視,不確定土地上有無地上物;
9.
64-17地號為新竹 市延平路三段515巷之巷道;64-
10.
64-3地號為鄰近社區煙波行館內之空地。三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 意查證。
11.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12.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 點交。
17.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 使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 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 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六、據鑑價報告所附之新竹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 載本件拍賣地號均屬擬定新竹漁港特定區細部計畫案(103/09/
21.
87-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之一種住宅區,64-1地號土地使用分 區為人行步道用地,64-
26.
84地號土地備註:「公共設施用地尚未取得者,為公共設施保留 地」等語,有關土地使用管制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