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約坐落於門牌 號碼新竹市延平路三段296號屋前方之空地及道路(長型)一路延伸屋前及道路,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 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 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 不點交。
4.
2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 行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 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8.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據鑑價報告所載為擬定新竹漁港特定區細部計畫案(103/09/
9.
,土地 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六、拍買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 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11.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 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 標人注意。
12.
本件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 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 同承買。
13.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