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約坐落於門牌 號碼新竹市中清路一段229號屋右後方,其上有種菜等語。惟土地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 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 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土 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六、拍買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 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 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