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3曾10022乙

新竹縣湖口鄉長威段1159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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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6/4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9.9
保證金:
8
總坪數:
16.7
坪單價:
2.4萬/坪
持分地坪:
16.7 坪
總現值:
14.3 萬
拍後增值:
-25.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王浩
王浩
法拍專員
經紀業:無
地 址:無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竹縣 湖口鄉 長威段 1159地號,面積 1,681.6 m2,持分 2/61,39.9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4)
1拍,2025/2/12,總底價 78萬,保證金 15.6萬,坪單價 4.7萬/坪,流標
2拍,2025/3/12,總底價 62.4萬,保證金 12.5萬,坪單價 3.7萬/坪,流標
3拍,2025/4/16,總底價 49.9萬,保證金 10萬,坪單價 3萬/坪,流標
應買,2025/4/25~2025/7/24,總底價 49.9萬,保證金 10萬,坪單價 3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3)
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159地號土地為空地,部分劃有停車格 停放車輛。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 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5.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 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 許嗣後補正)。
6.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7.
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不在環保署之列管場址名單內,惟實際現況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 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
12.
轉訴訟輔導科(轉分 機
13.
土地增值 (1)
1.
新竹縣 湖口鄉 長威段 1159地號
1,681.6 m2 × (2/61) × 2,600 元 - 39.9 萬元
= -25.6萬元
鄰近待拍
2025/6/30
1拍 不點交
7.3 坪 / 20 萬
2025/6/19
1拍 不點交
5.1 坪 / 82.6 萬
2025/6/18
1拍 部分點交
27.2 坪 / 575 萬
2025/6/18
1拍 不點交
11.7 坪 / 71 萬
2025/6/19
3拍 部分點交
642.2 坪 / 814.1 萬
2025/6/18
3拍 不點交
20.3 坪 / 56.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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