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有多棟未 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占用,有門牌者,其門牌號碼為:新竹縣湖口鄉中勢 村中平路一段92巷88弄
2.
61(此棟建物據債權人陳報為「西川堂-賴氏宗 祠)、
3.
67號,另有無門牌廢棄土造房屋兩間、無門牌紅磚造建物兩棟(據 債權人陳報,其中一間紅磚造建物作廁所使用),建物未占用之土地部分為菜 園,其餘為雜樹林地。據債權人向當地住戶訪詢得知,建物使用人即為土地共 有人,債務人分管之土地為雜樹林地部分。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 部分,共有人間分管範圍無法確認,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 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前述菜園之種植人亦不明,拍定後不 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7.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非位於地震帶上,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