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永華路7巷12之1 號等十數棟建物坐落,餘為漁塭。
4.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 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 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 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六、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7.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 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 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上魚塭內之養殖器械及養殖物,均不在拍賣範圍 內,請投標人注意。又魚塭養殖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時,有優先承買 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 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 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1.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 後者,以抽籤定其得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