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8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98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樹。
2.
據鑑價報告記載:98地號土地大部分為雜木林,雜木雜草叢生,鄰近通霄第16公墓。
3.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4.
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8.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9.
本件分10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