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1月19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762地號土地為雜草、 雜木(邊坡),763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
2.
上開土地上之鐵皮屋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 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3.
本件763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就763地號土地有優先承買之權。如前開優先承買權 人就763地號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762地號土地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