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8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71地號土地部分有溫室栽培作物,部分休耕中,餘為雜草、雜樹。
2.
據鑑價報告記載:71地號土地大部分為農業使用,小部分地上有網室設備,鄰近通霄第16公墓。
3.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4.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5.
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陸萬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11.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六、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其與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則以承租人為優先。
12.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13.
本件分10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