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1年11月7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現場有掛門牌,係高雄巿鳥 松區金華街13號,經地政人員指界結果,778建號建物坐落基地為277地號土地,277-3地號土地 為屋前空地,另在場第三人即債務人兒子之女友沈OO小姐稱建物為家屬自住,未出租或出借他 人。本院復於民國113年8月26日再執行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有增建,另 第三人即承租人顏OO在場表示自113年4月10日起承租,每月租金12000元,租期一年,現由其承 租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100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 人注意。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
4.
838地號土地(佔用鄰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 虞),所占用之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