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法院 113春67668

彰化縣鹿港鎮永安段1965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停拍 減價拍賣
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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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4/3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5/8 ~ 2025/08/07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41.6
保證金:
88.3
總坪數:
381.8
坪單價:
1.2萬/坪
持分地坪:
381.8 坪
總現值:
454.3 萬
拍後增值:
12.7 萬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彰化縣 鹿港鎮 永安段 1965地號,面積 2,524 m2,持分 1/2,441.6 萬
拍賣紀錄 (5)
1拍,2025/3/4,總底價 690萬,保證金 138萬,坪單價 1.8萬/坪,流標
2拍,2025/4/1,總底價 552萬,保證金 110.4萬,坪單價 1.4萬/坪,流標
3拍,2025/4/29,總底價 441.6萬,保證金 88.3萬,坪單價 1.2萬/坪,流標
停拍,2025/5/19,停拍
停拍,2025/6/9,停拍
法院筆錄 (5)
1.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上部分為建物占用,部分雜草叢 生,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 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 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2.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3.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 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
4.
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有優先購買權(優買順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 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
5.
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 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 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土地增值 (1)
1.
彰化縣 鹿港鎮 永安段 1965地號
2,524 m2 × (1/2) × 3,600 元 - 441.6 萬元
= 12.7萬元
鄰近待拍
2025/6/17
1拍 不點交
12.1 坪 / 150 萬
2025/6/19
1拍 不點交
3.2 坪 / 10 萬
2025/6/19
1拍 不點交
65.8 坪 / 110 萬
2025/6/19
1拍 不點交
85.6 坪 / 700 萬
2025/6/24
3拍 不點交
3 坪 / 6.4 萬
2025/6/25
特拍 不點交
13.3 坪 / 88.2 萬
2025/6/24
特拍 不點交
46 坪 / 450.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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