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10月2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母在場稱債務人居住在此,經檢視為四層 樓建築,一樓有部分夾層;經本院函詢土地所有權人,據管理者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函覆債
4.
本件建物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 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於拍定後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 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六、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5.
本件建物占用同地段730地號土地,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亦不在拍賣範圍, 請投標人注意。又據土地所有權人管理者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函示,現由其定期向債務人收 取土地使用補償金(每半年6,345元),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