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不動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查封(履勘)時,屋內垃圾灰塵滿布,據債權人代理人於民國113年9月25日陳報,經詢鄰居稱無人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債權人所述屬實,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如因債權人陳報與事實不符致無法點交,本院得撤銷拍定。拍定後應於30日內陳報需否點交,逾期未陳報即視為毋庸點交。
6.
本件分2標拍賣,為各標內之標的物則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本件依各標順序開標,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如有拍定,本院仍得於計算分配確定後撤銷拍定。債務人得事先或於開標前到場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7.
本件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其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稱另行具狀查報,經債權人代理人於民國113年9月25日陳報,不清楚查封之建物有無上列情事,經通知債務人陳報而未陳報,有無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聲請撤銷拍賣。六、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合(居)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如有定點交條件者,僅就建物部分點交,其餘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等不點交。
8.
據鑑價報告,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如附表備考欄所示;惟實際使用分區情形及有無變更,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本件債務人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社區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社區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隨主建物所有權之移轉併同移轉。共有部分及其他登記事項,均詳如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
14.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