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114年6月24日執行筆錄之記載,債務人在場稱1樓建物由其占有使用、二樓部分有6間房 屋,其中5間已出租,且在地下室有一平面停車位,但沒有產權文件。本件建物1樓至2樓內部樓 梯通道已封閉,無法使用,必需經由公共梯間或電梯始能上下
3.
二樓。除一樓建物後方有牆 壁油漆脫落之情形外,屋況良好。本件建物前有漏水情形,現已修復,無地震受創,亦非凶 宅。
8.
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稱尚有一平面停車位,惟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編號3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