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114年9月3日筆錄記載,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標的物只有其占有使用,惟2樓後方、3樓整 層及4樓前方置放之物品均為債權人所有,但債權人目前並未住居於此處。地政人員稱建物之
2.
3樓後方均有增建,4樓整層為增建,但原有之屋頂突出物已遭打除,該空間現為4樓增建 範圍。
3.
3樓增建部分均當房間使用。4樓後方為債務人居住空間。前方置放雜物。執行人 員檢視屋況後,發現1樓後方、
4.
3樓前方均有漏水痕跡,壁癌眾多,3樓後方有3條地震受創痕 跡。1樓後方增建廁所上方天花板有漏水痕跡、壁癌眾多。債權人稱本件執行標的物部分動產為 其所有,但同意於拍定後會自行處理。
6.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