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114年9月3日筆錄記載,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標的物只有其占有使用,惟2樓後方、3樓整 層及4樓前方置放之物品均為債權人所有,但債權人目前並未住居於此處。地政人員稱建物之
5.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