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標16建號建物坐落於80地號土地上,現場查封履勘時,無人在家,惟應有人居住使用, 另二樓天花板有漏水痕跡。另依花蓮縣政府113年11月4日府建計字第1130216846號函稱本標建 物為國民住宅,惟不得申請承接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應買人請自行查明 注意。
3.
本標81地號土地上為雜草,82地號土地上種植木瓜樹,未一併估價拍賣,土地使用現況不 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 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 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5.
本標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 得應買或承受。六、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6.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之身分者,則 有優先於僅具有土地或建物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 其為共有人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