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系爭土地部分房屋部分作物,而依鑑價報 告所載土地上有未登記建物、零星作物,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 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 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依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查封之土地無積欠土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
4.
土地是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 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 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 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5.
土地是屬重劃區內耕地出賣,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 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6.
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
9.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