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10.8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本件土地為雜林,實際範圍須以 實測為準。
2.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 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 金。
3.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土地為 農地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 購買權之次序如下:
10.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 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 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 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11.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12.
分甲、乙二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價金已足清償 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 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則保留前順序之 標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