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9月16日查封時,本件拍賣土地現場雜草叢生,有水塘。另依前案鑑價報 告登載:現況為乾涸水溏,其上長滿雜草。應買人請自行查證,該土地現況由 何人使用不明,有無分管約定亦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之法律關係,拍定後 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撤銷拍賣。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請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