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3年9月4日現場指界時,164─3地號土地位於0400523號電桿北方約6公尺處,為道路用地。
3.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5.
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