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7月11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6地號土地位於電桿 編號「研究幹74L18L9B7738AE13」之電線杆10公尺處,為道路用地及其旁雜木 林;82地號土地位於電桿編號「研究幹74L18L8B7738AE11」之電線杆70至80公 尺處,為道路用地及其旁雜木林;105地號土地位於電桿編號「研究幹74L13B76 38DE68」之電線杆南方10公尺處,為道路用地及其旁雜木林;294地號土地位於 電桿編號「研究幹74L18L8B7738AE11」之電線杆110公尺處,目視為雜木林;13 9地號土地位於電桿編號「UL11R5B7638DD88」之電線杆所在基地及道路用地、 雜木林;142地號土地位於電桿編號「UL11R5B7638DD88」之電線杆西方20公尺 處,目視為雜木林;160地號土地位於電桿編號「研究幹74L26R3B7638BC86」之 電線杆旁雜木林,目視似有一鐵皮建物坐落;118地號土地位於面向「研究院路 3段161巷3之1號建物」左方,有二鐵皮建物坐落;119地號、120地號土地係 「研究院路3段161巷3之1號建物」坐落基地;122地號土地係「研究院路3段161巷3之1號建物」坐落基地,建物旁水溝部分占用;143地號係「研究院路3段161 巷5號」建物部分占用,及其後雜木林。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 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 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3.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
160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 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 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5.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