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法院 114好31885三

臺北市南港區舊莊段四小段174-1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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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1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2/11 週四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1
保證金:
5
總坪數:
13.8
坪單價:
1.5萬/坪
持分地坪:
13.8 坪
總現值:
20.5 萬
拍後增值:
-0.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保護區。
葉冠廷
葉冠廷
法拍專員
經紀業:凌陽有限公司
地 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31號1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北市 南港區 舊莊段四小段 174-1地號,面積 456 m2,持分 1/10,21 萬
(保護區。 )
法院筆錄 (4)
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5月20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74-1地號土地上有無 門牌鐵皮建物占用,第三人林○恩具狀陳報其為占有人。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 範圍,其所有權人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 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3.
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3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7.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 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 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 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  
土地增值 (1)
1.
臺北市 南港區 舊莊段四小段 174-1地號
456 m2 × (1/10) × 4,500 元 - 21 萬元
= -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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