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3年7月3日、114年2月4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即共有人沈○清在場稱4樓(即1278建號、2952建號)及5樓(即2954建號)均出租予第三人,且均有嚴重漏水情形。拍賣標的經 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
4.
2952建號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1278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2954建號係 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1278建號)內部不相通,有獨立出入口。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於113年8月15日函覆稱:2952建號、2954建號建物係位於陽臺及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 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 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8.
1278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 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