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11月22日現場勘測時,第三人即共有人許○書在場稱5193建號為其與家人自行居住 使用,5848建號為頂樓增建,目前為空屋,無人使用,並表示建物為海砂屋、客廳、浴室、房 間均有嚴重漏水,多年前其阿姨於屋內自殺。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未發生過火災事 件(惟曾有救護案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地震受損屋,曾否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不明。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5848建號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5193建號)內部不相通,有獨立出入口。新北市政府違 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3年12月11日函覆稱:5848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 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 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 記。
6.
5193建號、5848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 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 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8.
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