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5月22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陳稱,沿新厝路有一鐵皮圍籬沿編號
2.
38土地搭建;編號38土地有一鴿舍,許姓第三人表示系爭土地由其於民國92年承租,開始管理使用,放置工程用料,嗣101年蓋鐵皮圍籬,自99年至102年每月給付租金新台幣(下同)30萬元,102年後與債務人口頭約定無償借用,因債務人尚欠其蓋圍籬費用160萬元及垃圾清理費50萬元,故才提供土地讓其使用並未再收租金,鐵皮鴿舍及上層鴿舍同意併付拍賣。編號
3.
5土地上有一「謝聖公廟」,幾十年前由信徒數人出資興建及維修,據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目前由賀姓先生管理,廟旁紅色鐵皮貨櫃作為倉庫用,附近有種植果樹等,編號4土地部分有水溝;編號25土地部分有門牌號碼新七街501號房屋旁鴿舍部分及鐵皮建物之一部分占用,現住戶張簡先生陳稱房屋及其旁之鐵皮建物均為其父母所興建,不清楚有無佔用土地;編號34土地有部分作為上開新七街501號房屋出入使用之水泥道路,其餘為草地;編號11土地部分疑似遭新厝福德祠(門牌號碼大寮區新三街89之1號)旁廁所及其旁柏油道路所占用;福德祠部分(含雨遮)疑似有占用。本件土地除上開未保存登記建物外,其餘土地多為雜草、雜樹及果樹叢生。本件拍定後,編號
4.
5土地除謝聖公廟坐落部分不點交外,其餘依現況點交;編號
5.
34土地現供道路使用部分、福德祠廁所坐落部分不點交外,其餘依現況點交;剩餘之土地及編號1建物則依現況點交。至於實際詳情及使用現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無抵押權設定)。
7.
編號38土地上有編號1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經債權人依法聲請一併查封拍賣,該建物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編號
8.
5土地上地上物所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者,請檢具相關證據資料主動向本公司或執行法院陳報,並檢附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於拍定後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經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