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指界,450地號土地種植水稻;451地號土地部分上有未在本次 拍賣範圍內之建物(茄投路海埔仔巷2-6號旁鐵皮倉庫),部分種植水稻;460 地號土地部分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建物(茄投路海埔仔巷2-5號房屋及 其旁之鐵皮倉庫),部分為水泥道路;461-2地號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 內之建物(茄投路海埔仔巷2-
3.
2-6號房屋);461-1地號土地部分為茄投路 海埔仔巷2-5號房屋旁之水泥道路,部分種植水稻,茲因本件拍賣土地均係應 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作物、建物權利歸屬及占有使用情形均 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 始有優先承買權。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 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