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11月6日現場查封時,主委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惟每月管理費(含車位)新臺 幣2,210元,目前已積欠2個月
2.
10月),該屋配有平面車位1個,編號10,位於地下一層,不 清楚為何謄本上記載2個車位,10號車位上停有一台重機、腳踏車不清楚為何人所有,另3A車位 應是另外隔壁戶使用。債務人並未出租或出借予他人。惟實際使用權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4.
債務人是否積欠大樓管理費、積欠之多寡及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 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 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 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 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 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