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96年11月26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60 -
5.
860-2(非本件拍賣標的)地號上有三棟房子,門牌大社鄉光明街39 巷
7.
19之2號。嗣於民國114年1月20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 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860-1地號上有未保存建物 (門牌光明街39巷19之
9.
19之3號)、一間無門牌、門牌復興路10號建物 之一部分、門牌39巷19號三合院之一部分;860-9地號上搭建遮雨棚,停放機 車。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4年3月4日具狀陳報,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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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9地號為相連土地, 部分為數棟共有人建物坐落、部分道路、車棚。又據鑑價報告所載,2筆土地毗 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
11.
,位於大社區三民路與復興路口西南側,近鄰青 雲宮牌樓;860-1地號為住宅使用,有透天厝及三合院數棟坐落,地上建物門牌 之一為光明街39巷19之3號;860-9地號為空地,有一停車鐵棚。惟實際使用情 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 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 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 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 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有人僅就 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 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